學校收費|私校國際學校收雜費須事前4個月申請 涉及遲交學費或彈票罰款等

社會

發布時間: 12 小時前

最後更新: 9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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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要求私立學校徵收雜費須事先4個月申請。(資料圖片)

9月開學在即,教育局近日向全港私立學校及國際學校發通函,訂明學校徵收任何雜費均須事先4個月向教育局申請,涉及向遲交學費或「彈票」的家長徵費,以及補發學生證等費用。有私立獨立幼稚園校長稱,曾聽聞有學校補發學生證收費高達200元,認為事先詳列費用金額更能保障家長。

私校學費及膳食費等年度費用總額須載列於教育局批出的收費證明書,教育規例訂明學校須事先獲教育局常秘批准方可收取費用總額以外其他費用。教育局於周二(20日)向全港私校發通函更新指引,列明所有私校須在開始收取擬議其他費用前最少4個月提交申請,如欲調整早前獲批金額亦須再作申請。

除了部分私校收取的逾期通知徵費、退學費用及學費訂金,通函附上雜費申請表詳列7項雜費(詳見表),包括「就無合理理據逾期繳付學費收取的費用」、「就未能兌現的學費支票收取費用」及「補發學生證費用」等。局方審批時會考慮收費性質、理據及水平,以及學校曾否預先通知家長或取得家長同意等,原則上學校收費不應過高。

身兼教聯會副主席、私立獨立幼稚園校長蔡麗芳表示,表列雜費項目「細碎」,並非所有幼稚園也會收取,舉例指其學校不會就補發學生證收費,但個別幼稚園索價高達200元,從家長角度而言不合理,或引來家長不滿;若家長交學費時「彈票」已遭銀行罰款,若學校再收費變相是雙重罰款,表列此項目反映確實有學校徵收相關費用,認為局方要求學校逐項提交申請有助保障家長,亦平衡校方需要,又形容4個月前申請的時間合理。

記者:馮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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